淄博市广播事业始于 1951 年,电视事业始于 1984 年。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广播电视局机构调整的批复》(淄政字 [2004]109 号)精神,经淄博市委、市政府批准,淄博市广播电视局于 2004 年 11 月 9 日退出政府序列,组建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同时挂淄博市广播电视局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淄博电视台、淄博电视台二台、淄博教育电视台合并。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及其直属事业机构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
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把握舆论导向;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领导和管理直属事业机构。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广播电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非宣传性资产风险不波及宣传性资产;负责投资相关产业。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宣传和电视剧创作及生产;监督检查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五)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有关技术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六)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台审查、申报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和指配;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设计、施工和安装业务的论证、验收及资格证书的审查、申报;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具体规定,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七)负责全市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宾馆、饭店、有线电视网络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八)监督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和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网,确保中央和省、市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发射、转播和传输;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协助公安、安全部门处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职工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内设 8 个职能处室,分别为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财务中心、总编室、社会事业管理稽查处、保卫处、广告管理办公室和战略发展研究室,由淄博人民广播电台、淄博电视台(由原淄博电视台、淄博有线电视台、淄博教育电视台合并而成)、淄博声屏报社、淄博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淄博市广播电视技术中心、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六一八台、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监测台、淄博市音像资料馆、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高山站管理站、淄博市广播电视科学研究所、淄博市广播电视器材供应站、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物业管理中心、周村区广播电视中心、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总台)淄博中波转播台、淄博市广电人才服务中心等 15 个直属事业机构组成。现有从业人员 1200 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