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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党(总)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21-03-04 18:35:40 人气: 加入收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的通知》和学院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学院开展2020年度党(总)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各党(总)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述职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2.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牵头实施书记突破项目、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情况;推动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深化责任制,推动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情况,特别是围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抗洪救灾、基层治理等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3.落实基层党建年度重点任务情况。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学校等基层党建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和工作推进情况;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任务落实,推进落实党支部建设规范提升、规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建领航工程落实情况。

4.推进问题整改情况。抓好上年度查摆问题整改落实和巡视巡察反馈中涉及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整改情况;解决“灯下黑”“两张皮”等突出问题情况。

5.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强化意识形态责任和“一岗双责”,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做好宗教工作尤其是抵御非法宗教传播和邪教势力渗透工作情况。

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摆分析党(总)支部和书记在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本(总)支部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根据查摆的问题,提出2021年加强基层党建的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明确要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采取的主要推进措施,以及党组织书记牵头推动落实的重点任务。

三、述职评议考核对象

各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

四、评议方法步骤

1.深入调查研究。参加述职评议的党(总)支部书记要深入师生,多方面、多形式听取师生意见建议,摸清全面从严治党、抓基层党建等方面情况。要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度结合起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

2.撰写报告。在全面总结工作、梳理查摆问题基础上,围绕述职评议重点,认真撰写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基层党建述职报告,报告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不穿靴戴帽,杜绝空话套话,讲清楚抓了什么、为什么这么抓、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下步整改措施等,其中查摆问题部分篇幅不少于三分之一,总结和下步打算部分篇幅均不超过三分之一。各党(总)支部书记的述职报告由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点院领导审核把关。

3.会议述职。召开院领导、党员科级及以上干部和部分党员代表会议,各党(总)支部书记进行述职。

4.民主评议。党委书记(分管领导或联系点领导)集中点评。点评后参会人员对党(总)支部书记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党(总)支部书记抓党建综合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有资格确定为优秀等次;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党(总)支部书记当年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评价为“一般”“差”的,进行诫勉或组织调整。

5.整改提高。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述职情况,公布评议结果。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部署及省市委要求,结合述职评议考核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形成2021年度党(总)支部及党(总)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任务一览表,明确下一年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

五、有关要求

1.党(总)支部要高度重视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从严从实抓好落实,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述职评议考核取得成效。

2.述职报告(Wod文件、PPT课件汇报控制在7分钟以内)于2021年1月6日前发组织人事处李道山邮箱。

3.述职评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1.党(总)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清单

2.党(总)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清单

3.党(总)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整改任务清单

4.2021年度党(总)支部及党(总)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任务一览表

                                   组织人事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